一、唐朝的婚嫁程序
民間的婚嫁基本包括兩個部分:議婚和迎娶。議婚的先后過程是納彩、問名、納吉、納征。首先是男方托媒到女方家說親,必須帶上禮物(納彩):合歡(喻幸福),嘉禾(喻福氣)、九子蒲和赤葦(取能屈能伸之意,喻共甘苦)、絮棉縷(取其柔)、干漆九件(取其剛)。如果女方同意,男方就要討女孩子的生辰八字、姓名甚至女孩母親的姓名(問名),為的是請算命先生占占卜(納吉),如果是大吉,則由雙方父母主持定親(納征),然后選黃道吉日迎娶了。
唐初的風俗是在黃昏的時候迎親,中后期就改成白天了。迎娶的時候,新郎騎馬,新娘坐車,車子的檔次根據家庭地位的不同而各異。新郎迎親的時候,也得帶幾件物品,即:粟三升填臼;席一丈覆井;葦三斤塞灶;箭三只置戶。原來是由新郎領著男方的迎親隊伍直接上女方府上接迎,后來根據地域和民族的不同逐漸演變成在中間某地交接,送親(女方)和迎親(男方)隊伍所經的線路、見面的地點及見面交接的儀式、回來的線路等等,都是事先商定好了的。新娘到了男方門前也有很多的規矩,但有一點很有意思:新娘子進門時,男方的父母和家人要從旁門出來,尾隨新娘子后面再從正門進去,抹去新娘子的足跡、喻愿新人百年和好之意。新娘子要拜祖宗、公婆,儀式也很正規,直到洞房花燭;第二天新娘子還得拜灶社和豬欄,以祈今后小日子富足之意。
唐朝的婚嫁有三個特點。
第一是講究門當戶對、父母之言。在朝廷,士族之間的通婚較為普遍,很多舊士族還跟皇家貴族聯姻;如魏征等新貴/新士族也竭力跟門戶相當的人家結親;甚至在則天皇帝時的酷吏來俊臣也跟趙郡的士族聯姻,被朝中大臣譏諷為“侮辱朝廷”。民間也是一樣,講究!
第二是講究排場和奢靡。大戶人家都是擺酒上擺桌,一般的人家也得幾十桌,有的窮人家沒有辦法,只能“至淫而奔”。
第三是講究婚姻的開放。五品以上的人除了發妻之外,允許3-10名偏房,小妾從官宦家到民間都沒有名額限制(封建糟粕阿)。根據男女雙方自主的意見是允許離婚的,離婚再嫁也沒有歧視,是否處女也很開明的觀念,比如唐朝離婚再嫁的公主就有20多人,其中有幾個著名的公主都是三嫁。(現代人呢?)
二、唐朝婚姻禮儀
古人結婚,大約是要有以下幾個程序。
周《禮記·昏義》,規定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此后歷代大體沿襲這一禮制。
首先是納采。男方欲與女方結親,必請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后,再正式向女家納“采擇之禮”。
也就是俗話說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顧名思義,媒,指謀合二姓之人;妁,指斟酌二姓之人。
媒人出來混,其實按照古代的行規,手上是要有家伙的。一是斧,二是秤。
有斧是源于《詩經·豳風·伐柯》中的詩句:伐柯伐柯,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
有秤,講究的是門當戶對。古人在門當戶對方面講究很多,比如有良賤不婚,例如賈寶玉不能娶晴雯當正室,賈璉不能扶正尤二姐都合其中之義。
當然也有例外,比如宋代有榜下擇婿之風,正所謂書中自有顏如玉,只要中進士,自然有富家小姐自動送上門。類似現在考上公務員,就不愁沒有女人。
自然,還有另一種比較特殊形態的婚姻,比如涉外婚姻。大體來說漢唐時代的和親,不管皇室還是民間,相對是比較寬松的。
唐朝中后期,控制的相對嚴格一些,比如規定,非常駐戶口的番人原則上是不能在當地娶妻的,即便是有唐朝綠卡的胡人娶了漢女,也不能帶回番地。邊境就更嚴,自從無憂城之變后(吐蕃嫁了個女子到唐朝的維州,生了兩個兒子,長大之后開關獻城與吐蕃,然后吐蕃改維州為無憂城。
古龍的《陸小鳳》里鳳舞九天一節大概就是影射這段故事),就開始嚴管了。宋朝,也有個典故,慶歷增幣。
遼要和親,宋回答,要女人沒有,寧肯給錢。不要說鼻涕宋,在這方面做的比漢唐可高多了。
元朝制度,以張教主為例,如果娶的是趙敏,那他就自動入蒙古籍(從蒙)。娶小昭,那色目MM就降一個等級(從夫)。
娶周止若,沒問題。娶殷離,那時是沒問題,現在小熊就要舉報他近親結婚。
娶殷楊氏,那他可就真要后悔,不管在蝦米時代,都要算通奸。明朝,重八哥蔫壞,不許留在中原漢地蒙古,色目人族內自行婚配,只許與漢人通婚,看上去互不吃虧,實際上娶胡姬的不少(比如明末守寧武關的周遇吉,老婆就是蒙古人),但肯嫁女兒去放羊的,卻不多。
清朝,只許旗人娶漢女,不許旗女嫁漢人。這就不厚道了。
說完幾種特殊情況,繼續說納采禮儀。最重要的一環,就是奠雁。
在按六禮而行的婚姻中,除了納征(下聘)以外,其余五禮均需男方使者執雁為禮送與女家。因為雁是侯鳥,隨氣候變化南北遷徙并有定時,且配偶固定,一只亡,另一只不再擇偶。
古人認為,雁南往北來順乎陰陽,配偶固定合乎義禮,婚姻以雁為禮,象征陰陽和順,也象征新娘的忠貞專一。切記,一定要是活雁,事后還要放生的,不然不吉利 。
當然,即便是在古代,大雁也不容易入手,所以可以用鵝,也可以是雉鳥代替。別的禮物就不多說了。
過了納采,接下來就是問名。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
取回庚貼后,卜吉合八字。卜吉兇。
庚貼里的花活可就多了。比如生肖就有講究,例如,女性忌諱屬虎,屬羊。
當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那時沒有身份識別系統。
女方事先請術士改庚帖,可算是家常便飯。比如虎有上山虎,下山虎之分,大體可以改作牛或兔。
所以說女性年齡實在難猜。清稗類鈔里有一則笑話,有個女的虛改庚帖,“。
。任杭州太守時,妻受四品封。
叔子卒后十余年,諸子將為母稱七十觴,先期營辦,恭人笑止之云:某日,非吾真生辰也。"可怕啊,娶得這么個太太,實在是人生一大不幸。
抄一首生肖歌,大家欣賞:子鼠見羊萬年愁,不叫白馬見青牛,虎見巳蛇如刀割,兔子見龍不長久,酉雞不與犬相見,亥豬不可見猿猴。別的還有很多說頭,就不一一列舉了,免得煮酒里嫁不出去老姑娘們對小熊有意見。
天地良心,小熊可是最尊重婦女的。 雙方合過八字,覺得可以,那就進入下一個環節:納吉。
男方問名、合八字后,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也要行奠雁禮。
也是下正式婚書。有一整套簽字等等程序。
現在大概算是登記以及婚前財產公正程序。 然后是第四步,納征 。
也叫納幣。通俗一點,就是送聘禮。
各代價碼是不太一樣的。早期,用帛淄,然后金,銀,不一而足。
南宋《夢梁錄·嫁娶》里記載:上戶金一兩,銀五兩,彩緞六表里,雜用絹四十匹。中戶金五錢,銀四兩,彩緞四表里,雜用絹三十匹。
下戶銀三兩,彩緞三表里,雜用絹一十五匹。 近代就更不用說。
順便說說大陸老電影里的一個細節,一個八路上前方,情妹妹大多會向他要一個鞋樣子,代表這門親事就算定了。 這其實和古風有點關系,古人男方會送絲線這些玩意,女方回禮就是鞋襪這些,象征和諧的意思。
反過來看國軍老電影,大多送一方手帕蝦米的。不是小熊羅唆,這就不吉利。
送鞋底,一來有好口彩,二來實用,跑的快,跳的高,還很舒適,即便是閃都比別人閃的帥。手帕呢,揮舞投誠?捂傷口?血書遺囑?怎么看怎么不吉利。
送過財禮,下來就是請期 。算好良辰吉日,就準備娶新媳婦過門。
然后即是最重要的一步。 親迎。
簡而言之就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新郎親迎,古代是要御車至女家,儐相贊引拜其岳父母以及。
三、在唐代流行離婚
1."放妻協議". 2.敦煌發現唐朝離婚協議 在許多人的觀念里,中國古代女子沒有社會地位,但看了敦煌莫高窟出土的唐代離婚協議書(唐代稱離婚為“放妻”)后,這種觀念可能不僅會改變,而且還要佩服唐朝人面對婚姻破裂時表現出來的好聚好散的態度。
今年是敦煌藏經洞發現100周年,在北京展出的敦煌藝術品令人目不暇接,但令許多人感興趣的,是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唐朝的“放妻協議”。 這份古代的離婚協議書主要內容如下: “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
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愿妻娘子相離之后,重梳嬋鬢,美掃峨眉,巧呈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
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從這份協議書看來,這對唐朝夫妻離婚的原因,完全是由于感情不和。同時,“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也就是好聚好散,此外,這名唐代離婚男主角還寬宏地祝福女主角選擇一個“高官”再嫁,這樣的心胸,令不少參觀者稱奇。
四、唐朝時期,稱離婚為“放妻協議”
唐朝“放妻協議”反映出當時的婚姻制度和社會風氣
通過檢索,記者了解到,大都分觀點支持,這些敦煌出土的“放妻協議”來自唐代。
據介紹,敦煌出土的資料表明唐至五代時,女子有較高的社會地位。當時,性文化是比較開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
唐人婦女改嫁的事是比較常見的,例如在《秋胡》話本中,秋胡幾年不歸,秋胡母就勸秋胡妻:“不可長守空房,任從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動勸媳婦改嫁。
唐代處于封建社會的繁榮時期,又屬“開放型”社會,女性地位較高,貞節觀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特點。
唐代的《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征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系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條規定,從法律上為青年男女的自由擇配開了綠燈。
但是在唐代,離婚極為常見,再嫁不以為非,貞節觀念的淡薄在整個封建社會都為罕見。先看離婚的法律條文。《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愿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
從史實來看,提出離異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離異的也不在少數。女方再嫁也不為失節。這從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為恥中看得很明顯。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數。
離婚再嫁的難易和貞節觀念的強弱,是衡量婚姻關系自由開放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從唐代看,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并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后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
敦煌“放妻書”是否出自唐代尚存爭議
放妻現象在唐代確實是很尋常的現象,但婚姻制度也不僅僅是唐代是自由的,一直到宋代,在民間,婚姻也是很自由的,雖然宋代的禮教是相當嚴格的,但婦女離婚再嫁也并不是什么難事。
由于協議書沒有明確的年代,我們可能不能確定它的具體年代,但它的存在至少能證明唐末五代宋初時,男女在婚姻問題上是很自由的。
《放妻書》一種
“夫妻結合是前世之緣,但如果已反目生嫌,如同貓鼠相憎,狼犬一處,那么,就不如各還本道。愿妻娘子相離之后,重梳嬋鬢,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五、唐代婚姻制度“離婚協議書”最早出現在什么時候
隨著法律制度的健全,離婚協議書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法律公文,很多人以為離婚協議書是 近代才出現的新生物,更不會想到在倡導一女不侍二夫的封建制度下居然也會有離婚協議書。
實 際上,在我國唐朝時就已經出現了“離婚協議書”。在敦煌出土的唐朝“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 婦。
若結緣不合,比是冤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 愿妻娘子相離之后,重梳嬋鬢,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
解怨釋結,更莫相 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譯文大意是:如果我們結合在一起是錯誤,不如痛快地分手來得超脫,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 高枝,也勝過兩人看不順眼互相擠對。 離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個好人家…… 從這份協議書中我們不難看出,這是一份類似于我們今天的離婚協議,夫妻因感情不和離 婚,于是請來雙親父母和親戚朋友,做此見證,好聚好散,最后,男方還不忘給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唐朝的婚姻法《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條規定:一、協議離婚。 指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 坐”。
二、仲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
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
從史實來看,提出離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 雖然在中國歷史的多 數時期,女子一直是處于被壓迫地位,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 妻”,女子卻只能忍受。
但是這份唐朝的“放妻協議”卻告訴我們:并不是古代所有朝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低下 的,這也凸顯了唐代的婚姻制度。唐史研究專家孟憲實說:“古代曾有女子覺得丈夫沒有出息,鬧到官堂要求離婚,當官者訓 斥該女子不應如此,但該女子仍然堅持離婚,最后當官者只得判離,可見在古代女子離婚并不如 我們想象中困難。
古代放妻書的存在,說明古代人比較重視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書中多 以感情不合為理由,有時還會出現‘今后將孤燕單飛’等表達悲傷的句子。當然如果真的悲傷就 不會離婚了,這或許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說有時放妻書只是范文作用,在休妻的時候使用。”
事實上古代離婚的事情在各個朝代都有,只不過唐朝的婚姻制度給人感覺更自由一些,高層 離婚就更容易實現,比如太平公主就輕易成功了。 雖然不能確定協議書的具體年代,但它的存在 卻證明唐末五代宋初時,男女在婚姻問題上是相對自由的。
雖然家中掌事仍然是男性,但婦女地 位也沒有我們想象的那樣低。
六、唐代關于離婚的法律制
唐代處于封建社會的繁榮時期,又屬“開放型”社會,其開放特點不僅表現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關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間禮俗和婚姻制度上。當時,女性地位較高,貞節觀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特點。
唐代婚姻的開放風氣,首先表現在青年男女擇偶相對自由和對美滿婚姻的大膽追求上。《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征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系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條規定,從法律上為青年男女的自由擇配開了綠燈。
封建社會時代的所謂貞節則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這是對婦女的一種片面要求。在古代,自開始重視和強調貞節以來,婦女的離婚、再嫁便越來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離婚極為常見,再嫁不以為非,貞節觀念的淡薄在整個封建社會都為罕見。
先看離婚的法律條文。《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愿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禮記》曾為出妻規定了七條理由: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唐律》也大致襲用這些規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判斷,只要作成文書,由以方父母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系。但同時,《唐律》又承襲古代對婦女“三不去”的定則,即曾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去,娶時貧賤后來富貴者不得去,現在無家可歸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奸殺罪和謀害罪。經官府判斷,認為一方犯了義絕,法律即強制離婚,并處罰不肯離異者。對于“違律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強制離婚。
《唐律》的這些規定,不言而喻,其本質是為了強化封建宗法制度,鞏固家長制下的夫權。在強調子女從一而終的封建時代,能夠以法律形式規定夫妻“不相安諧”即可離異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見的,《唐律》對妻無“七出”和“義絕”之狀,或雖鈍“七出”而屬“三不去”者,不準其夫擅自提出離婚,否則處一年有期徒刑。這無疑對夫權是一個限制,對婦女利益是一種保護。另外,對婦子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沒有約束和限制,這就從法律上為婚姻的相對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條件。
從史實來看,唐代離婚再嫁是較為容易的。離婚當然是由夫方提出離異者為多。女子色衰愛馳、男子一朝發跡,都可以成為棄妻更娶的緣由,甚至有因細小事故而輕出妻者。男子離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妻子的命運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間。正如白居易詩云:“人生莫作婦人身,百年苦樂由他人。”
然而由妻方提出離異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離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離婚者,有因夫患病而離異者。還有民間女子因對婚姻不滿意而離婚的事。這表明,唐代離婚較為自由;不僅為法律允許,而且不受社會輿論非議。
另外,再嫁也不為失節。這從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為恥中看得很明顯。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僅以肅宗以前諸帝公主計,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
離婚再嫁的難易和貞節觀念的強弱,是衡量婚姻關系自由開放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從唐代看,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并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后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