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攻擊
不算。
沒有辱罵她 所以不能算人身攻擊。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行為法律上稱之為侵犯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損害賠償、賠禮道歉。
如果只是單純的敘事,客觀描寫自己與你所說的某人的矛盾,則算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與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然而國家可能仍然處罰(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壞性的表達的類型,如明顯地煽惑叛亂、誹謗、發布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秘密等等。所以說,人身攻擊還是言論自由,重要取決于自己的言辭。
如果言辭客觀,則并未大礙;但是如果言辭過激,或是帶有誹謗的語言,那就算人身攻擊,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提個小建議,你可以采用化名,用客觀的角度去闡述你與她的矛盾,這樣就沒有問題了恩。
二、對人身攻擊和誹謗如何在法律上解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
三、人身攻擊指的是哪些話
構成人身攻擊有很多方面,如暴力人身攻擊(故意傷害,毆打他人等);語言人身攻擊(誹謗、辱罵等);精神人身攻擊(網上污辱、書面污辱等);詛咒人身攻擊(明咒、暗咒等)。
關于“人身攻擊”在法律上并沒有一個定義,理論上也好像找不到一個界限。但從眾多事實依據來看,人身攻擊應該是以輿論為導向,無法律效力,卻多半帶有明顯的個人主觀意愿,針對性強,目的明確的文字或言論;此文字、言論帶有明顯的感情色彩且內容詞性為貶義、攻擊性強;這樣我們應該可以給它下個定義:人身攻擊即某人或某些人因主觀意愿針對他人及身體以無差別文字、言論攻擊。